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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工作满十年,单位无权选择终止劳动合同

日期:2017-05-27     来源:自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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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6年3月3日,张某所在的某连锁超市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了与其的劳动关系,张某不满该决定,与某连锁超市公司交涉无果后提起仲裁,要求其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审理】庭审中,张某主张其于2004年入职某连锁超市公司,截至2016年3月3日已连续工作满十年,某连锁超市公司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某连锁超市公司2011年3月4日双方签订的五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主张双方仅签订过一次书面劳动合同。张某提交其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以及某连锁超市公司向其出具的《终止合同通知书》,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显示某连锁超市公司自2004年2月其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终止合同通知书》显示张某在《终止合同通知书》的累计工作年限为12年。仲裁委经审理,认定某连锁超市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裁决支付张某24个月工资的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评析】《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某连锁超市公司主张张某的连续工作年限为五年,但其为张某开具的《终止合同通知书》显示用人单位认可张某的工作年限为12年,且张某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也佐证了某连锁超市公司为其缴纳12年的社会保险费,故可以认定张某在某连锁超市公司连续工作已满十年。张某于劳动合同到期前向某连锁超市公司主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某连锁超市公司无权终止与其的劳动关系,因此应依法向张某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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