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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反馈】关于对《北京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反馈

  1. [征集类型]草案意见征集
  2. [征集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 [开始时间]2024-08-12
  4. [结束时间]2024-08-23

2024年8月12日至2024年8月23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首都之窗”)和局政府网站对《北京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经统计,共收到社会各界来电来信或留言108件,去重后69件,其中咨询政策规定、了解工作流程和实施口径问题50件,意见建议19件。经逐条认真分析研究,主要涉及五个方面,意见采纳情况如下:

一、关于正在以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就业帮扶政策的人员继续按原规定执行的建议,采纳。对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出台之日前已以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实现就业,且正在办理有关政策补贴过程中的人员,可依照原规定继续办理。具体口径在经办工作中明确。

二、关于对第六条六款进行修改的建议,部分采纳。理由:担任该款所列经营主体的职务或岗位,不符合法律法规对就业困难人员明确的要求。将此款规定的人员不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是许多省市的通行做法。综合考虑现实情况和查核可操作性,将在经办工作中明确,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股东(投资人、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如所在企业处于吊销、撤销状态且未实际运营,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三、关于在就业困难人员范围中将“男满五十周岁以上人员”调整为“男满四十五周岁以上人员”,将“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调整为“累计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将近期有出国记录人员排除在就业困难人员范围之外的建议,不采纳。理由: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已由本办法的上位法律法规明确。

四、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只在户籍地申请的建议,未采纳。理由:为确保与本市现行失业登记制度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制度统筹衔接,办法明确就业困难人员在失业登记地或转移就业登记地认定,失业登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关于其他咨询经办流程、了解政策口径的具体问题,将在政策实施和有关经办工作培训中予以明确。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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