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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24

京人社监发〔2014〕252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据《北京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结合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清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性。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幅度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机构经常实施的一项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视违法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的具体情况,行使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赋予行政执法机构的重要权限。能否依法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体现公平、公正原则的重要内容,也是衡量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机构执法水平的重要标志。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性,统一执法尺度,杜绝行政执法中实施行政处罚的随意性,切实抓好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工作。

二、行使自由裁量权要坚持三个原则。一是坚持处罚法定原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处罚,必须要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作为依据。二是坚持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做到轻重有度。在决定给予行政处罚时行使自由裁量权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违法是故意还是过失;违法是初次还是再次;违法行为造成社会危害的轻重程度;被处罚对象是否存在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情节等。三是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也是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对通过教育能够积极主动地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三、关于对违法行为性质严重、社会影响重大或者造成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行政处罚,可依据具体情况在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额度内按照上限予以处罚。

四、本自由裁量标准中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自由裁量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京劳社监发〔2005〕138号)和《关于规范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中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试行)》(京劳社监发〔2003〕124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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