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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办学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办学许可

发布时间:202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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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办学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办学许可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职权编码

B1101500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二条第三款 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7月26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7号公布 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十一条 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7月26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7号公布 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申请对象

中国教育机构和外国教育机构

行使主体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处)

受理方式

现场受理

受理地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审批流程

详见流程图

申报材料

一、经筹备后正式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1.正式设立申请书;

2.筹备设立批准书;

3.筹备设立情况报告;

4.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5.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文件;

6.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书或有效文件。

二、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1. 正式设立申请书;

2.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3.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文件;

4. 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书或有效文件;

5.合作协议;

6.资产来源、资金数额等有效文件,并载明产权;

7.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文件;

三、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

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合并\分立\变更的申请书;

2、财务清算文件;

3、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的决议;

4、申请终止办学的,还需提交: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的方案;

审查内容

中外合作办学者双方均需为教育机构,办学应当符合《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的全部办学设置标准(见附件2),开展非营利性办学,有较高的办学质量和管理水平,办学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历史文化传统和职业培训的公益性质,符合国家及北京市职业培训事业发展需要。提交的各项材料符合法定要求。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真实、可行、有效,符合许可条件

是否收费

不收费

办理时限

申请正式设立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法定审批时限3个月;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法定审批时限6个月。申请分立、合并、变更为实施非学历,法定审批时限为3个月。申请分立、合并、变更为实施学历教育的,法定审批时限为3个月。终止审批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以上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有效时限

以证件签注的有效时限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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