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审批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职权编码 | B1101400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制定。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7月26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7号公布 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六条:申请举办中外合作职业培训办学项目,由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7月26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7号公布 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 |
申请对象 | 中国教育机构 |
行使主体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处) |
受理方式 | 现场受理 |
受理地点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审批流程 | 详见流程图 |
申报材料 | 1.《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申请表》; 2.合作协议; 3.经公证的中外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书或有效文件; 4.捐赠资产协议及相关有效文件(有捐赠的)。 |
审查内容 | 办学应当符合《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规定的全部办学条件,有较高的办学质量和管理水平,办学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历史文化传统和职业培训的公益性质,符合国家及北京市职业培训事业发展需要。提交的各项材料符合法定要求。 |
审查标准 | 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真实、可行、有效,符合许可条件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法定审批时限为3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时间)。 |
有效时限 | 以证件签注的有效时限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