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办学许可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职权编码 | B1101700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八条 国务院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全国职业教育工作。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明确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职业教育具体工作职责,统筹协调职业教育发展,组织开展督导评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共同推进职业教育工作。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修订) 第87项:设立技工学校审批。实施机关:劳动保障部、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附件:《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11项 设立技工学校审批 |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06年11月3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条第四项 设立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审批,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民办技工学校,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 |
实施依据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3号)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06年11月3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 |
《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3〕270号) | |
申请对象 | 法人单位 |
行使主体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处) |
受理方式 | 现场受理 |
受理地点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审批流程 | 详见流程图 |
申报材料 | 1.申办技工学校须提交下列材料: (1)学校主管部门举办技工学校的申请,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学校规模、专业设置、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学校发展规划、经费来源及筹措情况。 (2)可行性论证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地区或行业的产业发展规划和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设立学校的必要性、可行性,开设专业的培养目标、学制年限、师资配备情况。 (3)开设专业的教学计划、大纲、教材。 (4)证明材料(装订成册) 举办者法人资格证明。 学校资产(土地、房屋、设备)的明细来源和产权证明。 学校资金来源、金额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若联合办学,须提交经过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和学校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 (5)按照《北京市初设技工学校评审细则(试行)》(见附件4)进行自评后填写的评审表和汇总表(950分以上),一式三份。 (6)《北京市初设技工学校申报表》(见附件5)一式三份。 2.申办高级技工学校或技师学院须提交下列材料: (1)学校主管部门举办高级技工学校或技师学院的请示,须明确拟设高级技工学校或技师学院的名称。 (2)本地区或行业的产业发展规划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3)学校申办高级技工学校或技师学院的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学校基本情况、办学特色、办学成果、发展规划等。 (4)学校申办高级技工学校或技师学院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本地区或行业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设立高级技工学校或技师学院的必要性、可行性,开设高级工专业或技师专业的培养目标、学制年限、师资配备等。 (5)常设高级工专业(不少于4个)或(预备)技师专业(不少于2个)的教学计划。 (6)有关部门对学校规模、编制、领导班子和经费来源的批复。 (7)通过技工学校或高级技工学校办学水平评估的专家结论复印件。 (8)举办两期以上高级技工或技师培训班的材料。包括: 举办批复及专业名称。 教学计划,教材名称,教师姓名、职称、技术等级。 学生成绩册和结业率。 (9)按照《北京市高级技工学校评审细则(试行)》(见附件6)或《北京市技师学院评审细则(试行)》(见附件7)进行自评后填写的评审表和汇总表(950分以上),一式三份。 (10)《北京市高级技工学校申报表》(见附件8)或《北京市技师学院申报表》(见附件(9),一式三份。 |
审查内容 | 1.《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2〕8号)(见附件1) 2.申办高级技工学校须符合北京市产业发展规划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通过技工学校办学水平评估,并举办过2个专业的高级技工班,具备《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见附件2)规定的条件。 3.申办技师学院须符合北京市产业发展规划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通过高级技工学校办学水平评估,并举办过2个专业预备技师班,具备《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见附件3)规定的条件。 技师学院审批分为批准设立和同意筹设两类。对于同意筹设技师学院的单位,应按照《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进行筹备建设,筹设期2年。 |
审查标准 | 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真实、可行、有效,符合许可条件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的审批时限为30个工作日;技师学院的审批时限为45个工作日。(以上不含专家评审时间。) |
有效时限 | 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