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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发证机构资格审核和注册

职权名称

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发证机构资格审核和注册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职权编码

B1101201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第91项 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发证机构资格审核和注册

实施机关:劳动保障部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附件1.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第152项  将审批权限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放至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实施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引进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加强管理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18号)

《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力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43号)

申请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国外职业资格认证或职业技能考试,且颁发国外职业资格证书或联合颁发相关资格证书的考试或培训机构。

境外机构及其驻华办事机构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国外职业资格认证或职业技能考试和发证活动的,必须与中国的职业资格证书机构、行业组织、社会团体或其它相应中国法人机构合作,且同一时期内中方合作机构原则上应为一家。

行使主体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处)

受理方式

现场受理

受理地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审批流程

详见流程图

申报材料

一、机构资信类文件

1.机构登记证书;2.机构章程;3.所属国开展认证的政府批准文件(如有);4.银行资信证明等外方机构合法性材料。

二、申请注册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类文件

1.职业标准或考试大纲;2.证书等级规定及各等级证书样本;3. 各等级考试样卷。

三、其他材料

1.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其发证机构资格审核注册表;2.中外合作机构之间的合作协议书(复印件);3.考试组织实施文件(考试章程、考务管理规则、考点设置标准);4.考试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上述材料如为外文版,需同时提交中文译本,且申请人须保证中、外文版本内容一致。

审查内容

申请开展国外职业资格认证或职业技能考试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明确的考试项目和考试章程;具备承办考试的必要条件。

申请开展考试的国外证书项目应当在国际上具有广泛的影响和流通性,其职业种类和标准应符合我市职业资格证书体系发展的需要。

开展引进工作的中外合作机构应具有相应的技术实力和可靠的资信,其活动不得以赢利为目的。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真实、可行、有效,符合许可条件

批准形式

《关于批准注册的通知》

是否收费

不收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听证、专家评审等,不计入时限。

有效时限

三年


附件:《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其发证机构资格审核注册表》



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发证机构资格审核和注册流程图
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发证机构资格审核和注册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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