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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发布时间:2019-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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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职权编码

B1103200

设定依据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实施依据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

《关于贯彻实施〈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报告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市场发〔2019〕14号)

申请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

行使主体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处)

受理方式

网络或现场受理

受理地点

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处负责外资、港澳台资经营性机构的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工作;

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其他经营性机构的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工作。

审批流程

详见流程图

申报材料

建议登陆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网址:rsj.beijing.gov.cn)查询下载表样并填报。

1.《北京市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申请表》;

2.《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登记表》;

3.场所使用权资料:

(1)无偿使用办公场所的,提交无偿使用说明和房屋产权材料。

(2)有偿使用办公场所的,提交租期不少于一年的租赁协议和房屋产权材料(如办公场所提供方与房屋产权人不一致,还需提交有关说明材料)。

4.职业中介活动管理制度(包含服务流程、服务协议、收费标准、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制度等)及《人力资源服务台账》(包含服务对象、服务过程和服务结果等信息);

5.申请行政许可服务范围包括“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或“开展网络招聘”的,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指定委托人申请行政许可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件。

请增加行政许可服务范围的,只需提供上述材料1和4,以及《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申请增加行政许可服务范围包括“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除上述材料1和4外,还需增加材料2,确保具备相应职业资质的符合规定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0名。

如申请减少行政许可服务范围的,只需提供上述材料1,以及《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如申请许可证延续的,只需提供上述材料1,以及《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专职工作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经济专业技术资格-人力资源管理专业;

(2)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人力资源服务人员-劳动关系协调员;

(3)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人力资源服务人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

(4)已取得的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

(5)已取得的职业信息分析人员职业资格;

(6)已取得的《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7)《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培训合格通知书》。

(8)申请机构从业人员在津冀地区取得的人力资源市场从业资格材料。

持有1-5项和8项资格证书或资格证明的从业人员,应先行到市人力社保局进行核验(咨询电话:64400968),核验结果录入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系统注册。持有6项和7项资格证书或资格证明的从业人员,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在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系统中注册。

审查内容

(1)有明确的职业中介活动管理制度

(2)有不少于5名专职工作人员,如开展“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0名;

(3)有不少于50平方米与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

(4)具备申请行政许可服务范围相适应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资格;

(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6)审查申请材料,并根据实际要求进行现场核查。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应当齐全、规范、真实、可行、有效,符合许可条件

批准形式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北京市职业中介活动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北京市申请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是否收费

不收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有效时限

自许可决定之日起,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可以申请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

备注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每年应按时进行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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