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醒

您即将离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进入北京政务服务网。

关闭   点击进入  

温馨提醒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跳转到首都之窗个人中心,如需办理人社业务请登录 个人办事法人办事

关闭   点击进入首都之窗个人中心        

温馨提醒

您即将离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进入北京政务服务网。

关闭   点击进入  

温馨提醒

您即将离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进入北京政务服务网。

关闭   点击进入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公开专栏 > 权力清单 > 简政放权进行时 > 2021年

2月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公布本市第五批行政许可等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目录和保留目录的通知(京审改办发〔2021〕1号)(节选)

日期:2021-02-18     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字体大小:
分享


京审改办发〔202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按照本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安排,为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壮大新业态新模式促进北京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京发〔2020〕10号)关于清理规范中介服务的要求,市政府审改办会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在前期公布四批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目录和保留目录基础上,梳理了本市各级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其他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340项,清理规范39项,保留301项。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抓紧对本次清理规范事项涉及的事项受理条件进行修订,并同步更新办事指南。各有关部门于本通知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事项清理规范情况,以及本部门保留事项目录。

二、各有关部门要加快研究制定配套改革,建立相关制度,严格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对此次清理规范的事项,要逐项制定详细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对此次保留的事项,严格规范管理,逐项明确办理时限、工作流程、申报条件、收费标准并对外公开。

三、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在目录外擅自新增或变相新增中介服务事项。市政府审改办负责市、区两级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的统一管理、动态调整工作。今后,因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定、修订、废止等原因,确需新增或调整中介服务事项的,由相关行业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审改办审核后,按程序纳入目录管理。


附件:1.北京市第五批清理规范行政许可等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39项)

2.北京市行政许可等中介服务事项保留目录(共计301项)


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代章)

2021年2月8日


附件1

北京市第五批清理规范行政许可等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共计39项,涉及人力社保系统1项)

序号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涉及的政务
服务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办理部门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处理意见
9出具近期体检表失业人员新建档案服务公共服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医院不再要求失业人员出具近期体检表,根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和《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事项办理过程中不再提交体检表


附件2

北京市行政许可等中介服务事项保留目录    (共计301项,涉及人力社保系统2项)

序号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事项类型办理部门设定依据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47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资产评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行政许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
48提交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所需的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劳务派遣经营、变更、延续、注销许可)行政许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打印本页】 【关闭页面】

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博

关于我们-   法律声明-   网站地图-   建议征集

政策咨询服务热线 12333

主办: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办: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数据中心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62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143ICP备案序号:京ICP备050568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