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审改办关于印发本市第四批清理规范29项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
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京审改办发〔2019〕6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按照本市“放管服”改革工作安排,结合机构改革和营商环境改革,市政府审改办会同市区两级行业主管部门,对本市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进行集中动态调整,共清理规范29项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调整后的保留目录清单共计97项。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抓紧对本次清理规范事项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受理条件进行修订,并同步更新涉及到的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各有关部门于本通知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事项清理情况,以及本部门保留事项清单。
二、各有关部门要加快研究制定配套改革,建立相关制度,严格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对此次清理规范的事项,要逐项制定详细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三、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在调整后的目录清单外擅自新增或变相新增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市政府审改办负责市区两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统一管理,动态调整工作。今后,因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定、修订、废止等原因,确需新增或调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由相关行业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审改办审核同意后方可调整。
附件:1.北京市第四批清理规范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29项)
2.北京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共计97项)
市政府审改办
(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代章)
2019年9月20日
附件1
北京市第四批清理规范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共计29项,无人力社保系统事项)
附件2
北京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共计97项,涉及人力社保系统2项)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 事项名称 | 审批 部门 | 中介服务 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
22 | 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资产评估 |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审批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 |
23 | 提交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所需的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 |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 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