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府审改办关于公布北京市第五批取消证明和保留证明目录(2019年11月版)的通知
京审改办发〔2019〕108号
各区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公布本市第五批取消证明事项和保留证明目录(2019年11月版),于2019年12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取消证明目录中第7项证明于2020年1月31日前落实到位。
一、规范后续工作。证明取消后,要抓紧修订文件规定,调整办事流程,加强信息共享,抓好措施落实;保留的证明,要逐项统一名称、主管部门、开具单位和办事指南。
二、着力基层减负。保留证明目录中,除明确由居(村)委会负责开具的3项证明外,本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水、电、气、有线电视等公共服务企业,一律不得要求居(村)委会开具证明。
三、方便群众办事。对于外省区市、境外机构等索要的证明,要本着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创业的原则,在职责范围内,依法调查开具。
四、加强公开和监督。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将本通知印发到所属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村)委会,并在各级、各部门门户网站、公示栏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北京市第五批取消10项涉及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证明目录
2.北京市机关和事业单位保留证明目录(2019年11月版)
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代章)
2019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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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北京市第五批取消10项涉及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证明目录
(人力社保部门1项)
序号 | 证 明 名 称 | 主管部门 | 开具单位 | 证明取消后的 办理方式 |
10 | 参保人或老年保障待遇领取人死亡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申请享受相关待遇时,需提交的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村)委会开具的与死亡人员关系证明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村)委会 | 政府部门告知标准+申请人提交书面承诺+职能部门事中事后监管办理 |
附件2
北京市机关和事业单位保留证明目录(2019年版11月版)
(人力社保部门1项)
序号 | 证 明 名 称 | 设 定 依 据 | 主管部门 | 开 具 单 位 |
41 | 外国人员申请来华工作许可时,需提交的申请人国籍或居住地警察、安全、法院等部门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 (1)《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2号); (2)《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号)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申请人国籍或居住地警察、安全、法院等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