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
京政发〔2017〕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精神,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市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一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审改办公布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等要求,取消和调整197项中央设定市级部门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其中,取消22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将26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将38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行政许可事项,将30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行政确认事项,将81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其他类别的行政职权事项。
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事项的落实、衔接工作。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审批。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审批部门不得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审批,并严格规范审批行为,明确审批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时限等,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对转为行政许可的事项,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予以办理。对调整为行政确认、其他类别的行政职权事项,要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纳入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加强规范管理。
三、要及时在“首都之窗”和市政府有关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取消和调整的事项;各区政府也要积极组织做好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取消和调整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
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取消和调整中央设定市级部门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共计197项)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1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取消和调整中央设定市级部门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
(共计197项,涉及人力社保局8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设定依据 | 处理结果 | 备注 |
4 | 工伤保险费率审定 | 市人力社保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调整为行政确认事项 | |
5 |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认定 | 市人力社保局 | 《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 | 调整为行政确认事项 | |
26 | 核发职业技能鉴定证书 | 市人力社保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 | 调整为行政确认事项 | |
27 | 人员调京核准 | 市人力社保局 | 《国务院 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6号)、《中央组织部 民政部公安部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逐步解决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中组发〔1980〕4号)、《北京市引进人才和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暂行办法》(京人发〔1999〕3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京创业和工作暂行办法>和<北京市促进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和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9〕14号) | 调整为“其他”类别行政职权事项 | |
28 |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户口“农转非”审批 | 市人力社保局 |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农转非”过快增长的通知》(国发〔1989〕76号) | 调整为“其他”类别行政职权事项 | 项目名称修改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户口‘农转非’批准” |
52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审批 | 市人力社保局 |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 | 取消 | |
65 | 职称评审委员会设立批准 | 市人力社保局 | 《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国发〔1986〕27号) | 调整为政府内部事项 | |
66 | 事业单位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 | 市人力社保局 |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 | 调整为政府内部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