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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京政发〔2017〕21号)(节选)

日期:2017-07-17     来源:自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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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京政发〔2017〕2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及国务院审改办等部门《关于取消25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1号)精神,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市政府决定清理规范56项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抓紧对本次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受理条件进行修订,并于本通知印发后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二、各有关部门要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严格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对此次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特别是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生产安全、公共卫生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的事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后,要逐项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对监管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9日

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的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56项)

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的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共计56项,涉及人力社保领域3项)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涉及的审批

事项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处理决定

21

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资格培训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

人力社保部门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予以修订)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提供培训服务

北京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提供培训服务;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对申请人进行培训

22

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资格培训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人力社保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予以修订)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提供培训服务

北京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提供培训服务;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对申请人进行培训

23

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资格培训

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人力社保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予以修订)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予以修订)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提供培训服务

北京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提供培训服务;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对申请人进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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