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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3日,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节选)

日期:2016-12-22     来源:自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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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涉及安全生产和维护公共安全的,要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做好跟踪督导工作。

    以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设定的面向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审批事项已清理完毕。今后行政许可只能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不得把已取消的中央指定事项作为行政许可的设定依据。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152项)

 

 

 

                             国务院    

 2016年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计152项,涉及人力社保部门2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设 定 依 据

61

高等专科以下教育机构及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外的企业聘请外国专家资格认可

省级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 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

117

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

省、市、县级人力资源和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发〔200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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