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6〕11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后,要进一步强化相关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192项)
国务院
2016年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务院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共计192项,涉及人力社保部2项)
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14 | 补充保险经办机构资格申请人财务审计 | 补充保险经办机构资格认定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财务审计报告 |
15 | 出具补充保险经办机构资格认定法律意见书 | 补充保险经办机构资格认定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 律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律意见书;审批部门重点审核公司章程、决议等文书的合规性,保障审批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