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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8日,市政府审改办关于取消调整74项市政府部门要求基层开具的涉及群众办事创业各类证明的通知(京审改办函〔2016〕12号)(节选)

日期:2016-12-22     来源:自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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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审改办关于取消调整74项市政府部门要求基层开具的涉及群众办事创业各类证明的通知

京审改办函〔2016〕1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方便群众办事创业,减少管理环节,规范政府管理行为,经市政府同意,取消调整74项市政府部门要求基层开具的涉及群众办事创业各类证明,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于取消调整的74项证明,市政府相关部门要抓紧修订有关文件规定,简化相关事项办理流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落实相关管理措施,做好公布取消调整证明的后续对接工作,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推进。凡取消调整证明的设定依据为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的,各主管部门要及时研究,并按照程序做好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修订的相关工作。市政府各部门、各区政府要加强工作统筹,强化政府层级之间、部门之间工作配合、协作和信息共享。证明事项取消调整后,需要有关部门配合调查、核对信息的,要主动配合、认真调查,及时反馈意见。

  二、按照“谁设定、谁清理”原则,各区政府要抓紧组织力量,对本区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要求群众在办事创业中提交的各类证明予以认真清理。凡是没有法定依据的,一律取消;凡是可以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或信息共享方式办理的,一律取消;凡是能够通过申请人提供有效证件、凭证办理的,一律取消;凡是能够通过申请人采取书面承诺、签字声明或提交相关协议办理的,一律取消;凡是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村)委会无权查证、无法开具的,一律取消。各区政府要于2016年12月底前完成本区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要求基层开具证明事项的清理工作,并向市政府审改办报送清理证明清单。

  三、市、区政府审改办要加强对同级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清理基层证明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今后,市、区政府部门一律不得擅自增设和调整要求基层开具涉及群众办事创业的各类证明,因法律法规明确增设或调整的,要在10个工作日内分别报送同级政府审改办备案。

 

  附件:取消调整74项市政府部门要求基层开具涉及群众办事创业的证明目录

 

 

 

                                         市政府审改办     

                                 2016年11月18日

附件

取消调整74项市政府部门要求基层开具涉及群众办事创业的证明目录 

(共计74项,涉及人力社保局3项

序号

证明名称

开具单位

主管部门

证明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33

申办《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居住亲友住房证明

()委会

市人力社保局

申请人提交亲友住房的房产证、亲友双方签署的房屋借住声明、双方居民身份证办理。

34

申请失业登记的中止灵活就业证明

()委会

市人力社保局

通过劳动保障协管员对中止灵活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进行走访调查办理。

35

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证明

()委会

市人力社保局

申请人提交个人书面承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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