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5〕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事项的落实工作,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严格落实行政许可法关于设定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对以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设定的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原则上2015年底前全部取消。要继续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一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62项)
国务院
2015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务院决定第一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计62项,涉及人力社保部门3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设定依据 |
5 |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 省、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6 |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 | 省、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19 | 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审核 |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和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通知》(劳部发〔1994〕22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