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承接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京政发〔2015〕6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国发〔2014〕16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取消、调整和承接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本市设定市政府部门实施的23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予以取消和调整。其中,取消1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将6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将2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转为行政许可事项,将1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分别调整为行政确认、备案等事项。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
二、本市再取消9项行政审批事项,同时承接国务院下放的10项行政许可事项(其中,3项作为本市新增行政许可事项管理,7项纳入本市现有行政许可事项管理)。
三、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调整和承接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与衔接工作。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搞变相审批,同时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审批部门不得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审批,同时要明确审批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时限等,规范审批行为,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对转为行政许可的事项,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予以办理。对调整为行政确认、备案等类别的事项,要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纳入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切实加强规范管理。
附件1:市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本市设定市政府部门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共计23项)
附件2: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9项)
附件3:本市承接国务院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10项)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9日
附件1
市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本市设定市政府部门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
(共计23项,涉及人力社保局4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设定依据 | 处理决定 |
10 | 部分企业退休人员资格认定及基本老保险待遇核准 | 市人力 社保局 |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 调整为行政确认事项 |
11 | 非北京生源毕业生 进京就业审批 | 市人力 社保局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 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方案的通 知》(京政发〔2000〕18号) | 调整为行政确认事项 |
12 | 工伤医疗机构资格确认 | 市人力 社保局 |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242号) | 调整为行政确认事项 |
13 | 工作居住证核发 | 市人力 社保局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29号) | 调整为行政确认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