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11年以来,按照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国务院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第六轮集中清理。经严格审核论证,国务院决定第六批取消和调整314项行政审批项目。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分工,抓好监督检查,完善规章制度,确保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和调整及时落实到位。同时,要强化后续监管,明确监管责任,制定监管措施,做好工作衔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在现有工作基础上,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定不移地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一、进一步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不设前置审批。以部门规章、文件等形式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要限期改正。探索建立审批项目动态清理工作机制。
二、积极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建设。新设审批项目必须于法有据,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以规章、文件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审批项目。研究制定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设定和管理办法。
三、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和社会组织管理改革。把适合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承担的事务性工作和管理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招标、合同外包等方式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承担。抓紧培育相关行业组织,推动行业组织规范、公开、高效、廉洁办事。
四、进一步健全行政审批服务体系。继续推进政务中心建设,健全省市县乡四级联动的政务服务体系,并逐步向村和社区延伸。加强行政审批绩效管理,推行网上审批、并联审批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做法,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水平。审批项目较多的部门要建立政务大厅或服务窗口。
五、深入推进行政审批领域防治腐败工作。深化审批公开,推行“阳光审批”。加快推广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严肃查处利用审批权违纪违法案件。
六、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投资体制、财税金融体制、社会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理顺和规范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规范上下级政府的关系。进一步优化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管理服务质量。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71项)
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
国务院
2012年9月23日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71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项,外专局1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机关 |
22 | 省级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目录调整审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23 | 留学回国人员科研经费择优资助项目审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135 | 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国家外专局 |
附件2:
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143项)
(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共117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2项,外专局1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机关 | 下放后实施机关 |
11 | 设立技工学校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设立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设立技师学院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
12 |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102 | 专科学校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国家外专局 | 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 |
(二)减少审批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共9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1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原审批部门 | 调整后 审批部门 | 备注 |
2 | “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审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批时征求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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