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07〕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7年4月以来,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组织对国务院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新一轮集中清理。经严格审核和论证,国务院决定第四批取消和调整186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128项,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58项(下放管理层级29项、改变实施部门8项、合并同类事项21项)。另有7项拟取消或者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是由有关法律设立的,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以及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对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制约,努力在规范审批行为、创新审批方式、完善配套制度、建立长效机制等方面取得新的进展。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28项)
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58项)
国 务 院
二○○七年十月九日
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58项)
(劳动保障部门1项)
原实施机关 | 序号 | 项目名称 | 依 据 | 调整机关 |
公安部 | 7 |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上岗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8〕第4号) | 劳动保障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