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12 号
现公布《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
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附件: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共500项)
(人事部门3项、劳动保障部门9项、外专局4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
84 | 列入政府管理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审批 | 人事部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 | |
85 | 举办全国性人才交流会审批 | 人事部 | |
86 |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 |
87 | 设立技工学校审批 | 劳动保障部 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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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 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
89 |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
90 | 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 劳动保障部 | |
91 | 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发证机构资格审核和注册 | 劳动保障部 | |
92 | 补充保险经办机构资格认定 | 劳动保障部 | |
93 | 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 | 省级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
94 |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
95 | 社会保障卡专用COS(卡内操作系统)核准 | 劳动保障部 | |
443 |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 国家外专局 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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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 | 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 | 国家外专局 | |
445 | 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 | 国家外专局 | |
446 | 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 | 国家外专局 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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