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京政发〔200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优化本市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要求,市政府决定第三批取消市政府有关部门承担的56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11项实际工作中按照审批方式运作的事项,调整2项行政审批事项。现将《北京市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各部门应立即停止审批,并按照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改由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承担的事项,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规范性文件,做好衔接工作。
二、对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相关部门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防止出现管理脱节。接收部门应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和责任追究办法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39号)要求,制定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并对外公布。
三、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完善行政审批公开制度,严格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明确行政审批标准或条件、程序、权限、责任和时限,努力减少行政审批环节,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增强行政审批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四、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和市政府的要求,今后要继续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以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管理创新为重点,围绕优化本市发展环境,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二〇〇三年四月二日
北京市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取消行政审批事项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审批1项
招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计划(由企业自主决定,不再审批)
取消市政府有关部门实际工作中按照审批方式运作事项
北京市人事局
1.承担的登记“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情况”的工作
2.承担的下达“党政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指标”的工作(其中工资总额计划指标将随着财政统发工资的推进逐步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