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本市行政审批制度的通知
京政发〔2000〕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和政府机构改革的精神,市政府决定,对本市行政审批制度进行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必要性
本市现行的行政审批(包括审批、审定、许可、特许、核准、登记、审核、审查、备案等,以下统称审批)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在当时的资源配置和社会管理中发挥过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现行的行政审批制度与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是审批事项过多,审批范围太广。大多数政府工作部门都不同程度地承担着审批职能,审批事项几乎涉及所有的行业和领域。在这些审批事项中,有些是应当由企业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自主决定的,有些是应当由市场自行调节的,有些是应当运用法律手段或者通过社会中介组织解决的,并不需要政府工作部门审批。二是审批环节过多,审批周期过长。许多审批事项,要由政府部门不同层级之间层层审批,不同部门之间重复审批、多头审批,而且审批时限不明确。三是审批事项的法律依据不充分,随意设立审批事项,审批条件不公开,审批程序不规范,有的审批机关及其审批人自由裁量权过大。四是审批责任不明确,监督机制不健全,对审批行为缺乏必要的监管,出现问题难以追究审批人的责任。五是“重审批、轻监管”和“重权力、轻责任”的问题严重。
上述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影响了本市投资环境的改善和改革开放的进程,容易滋生以权谋私、行贿受贿等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与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极不适应。因此,改革现行的行政审批制度势在必行。
二、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指导思想和目的
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和政府机构改革的精神为指导,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界定政府、企业和社会中介组织的责任,理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行政审批的事项,严格规范审批行为,改进审批方式,加强审批监管。通过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推进政府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转变管理方式,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促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快首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步伐。
三、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对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及文件(以下统称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文件)明确规定设立的审批事项,予以保留。属下列情况的,应当予以取消或者调整:
1.对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文件只要求核准的事项或者是一般性管理的事项,本市将其扩大为审批事项的,应当予以取消,或者按要求实行核准、备案等。
2.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文件规定设立的审批事项,本市在审批时其审批内容和范围超出规定的部分,应当予以取消。
(二)对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其他文件(以下统称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其他文件)规定设立的审批事项,应当进行清理核定。属下列情况的,应当予以取消或者调整:
1.可以由企业自主决定、市场自行调节和社会组织自我管理的审批事项,应当予以取消。
2.已经不适应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审批事项,应当予以取消。
3.属于微观管理,特别是直接面对企业、基层、公民个人的审批事项,原则上下放给区县审批。
4.政府部门之间重复设置的审批事项,调整为以一个部门为主进行审批。
5.可以由审批改为核准、核准改为审核或者备案、事前备案改为事后备案的事项,应当分别调整为核准、审核、备案和事后备案。
(三)市政府工作部门自行设立的审批事项,应当予以取消。
(四)经过清理确实需要继续保留的审批事项和今后新设立的审批事项,要按照以下要求严格进行规范:
1.规范审批依据,实行依法审批。本市所有审批事项都必须有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文件或者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作为依据;经过清理需要保留的审批事项,以市政府名义公布;对需要新设立的审批事项,应当严格控制,依法设立。
2.规范审批权限。对每项审批都必须明确审批机关、审批权限、审批条件以及政策标准。
3.规范审批程序。对每项审批都必须制定具体的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增强审批的科学性、规范性。
4.规范审批时限。对每项审批都必须规定合理的审批时限,并制定落实审批时限的措施。
(五)积极改进审批方式。为提高办事效率,对涉及若干政府工作部门的审批事项,建立主办部门责任制,采取一个部门主办、有关部门协办的方式进行审批。报批者只向主办部门申报,由主办部门协调其他有关部门。对审批业务比较多或者审批业务涉及内部若干处室的部门,应当推行“窗口式服务”。积极完善政府上网工程,实现审批事项信息共享,提高行政审批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六)切实加强审批监管。要实行行政审批公开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除国家明确规定不能公开的以外,对每项审批都要公布审批事项、审批机关、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审批结果;有行政性收费的,应当公布收费标准。要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审批行为的行政监察。对每项审批都应当规定审批人的责任和义务并严格考核;对违法审批、越权审批或者因审批不当造成严重后果者,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以确保审批的公正性,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文件及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中对审批监管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对审批后实施情况的监管。
四、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工作安排
(一)关于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成立北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调查清理、方案论证和实施工作。刘淇同志任组长,孟学农同志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市政府办公厅、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体改委。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有关单位也要由主要领导同志牵头,组织专人开展工作。
(二)关于调查清理审批事项工作。
1.调查清理的范围: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其管理的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市属企业事业单位。
2.调查清理的内容:目前市政府及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有关单位承担的所有审批事项。包括审批事项、审批机关、审批内容、审批依据、审批对象、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是否收费、监管办法等。
3.关于调查清理的方法:主要采取部门及单位自查、填报有关审批事项调查表,并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的办法进行。在调查现有审批事项的同时,要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的原则和依法行政的原则、精简高效的原则、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提出是否保留、取消、合并或者下放本部门、本单位审批事项的意见,填写有关审批事项调查表,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凡逾期未填报的审批事项,一律视为自动取消。调查清理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编办会同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负责解释。
(三)关于时间安排。从2000年1月开始,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1月3日至1月31日。主要任务是:动员部署、自我清理。明确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目的、意义、原则和方法、步骤。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有关单位要将实际承办的审批事项如实填写调查清理表,并提出自我清理的初步意见,于1月31日之前报市编办。
第二阶段,2月1日至3月31日。主要任务是:审核确定、对外公布。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对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有关单位自我清理的意见进行审核,并提出清理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对社会公开发布。
第三阶段,4月1日至6月30日。主要任务是:制定并发布本市行政审批管理的规章,进一步完善措施、依法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清理的审批事项涉及修订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按照立法程序办理。
改革现行的行政审批制度,意见重大,任务艰巨。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有关单位及其领导同志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做好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关于审批事项调查清理表的填写说明及有关调查清理表另行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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