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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社会保障
  2. [发文字号]京人社发〔2023〕8号
  3. [发布日期]2023-07-25
  4. [废止日期]
  5. [成文日期]2023-07-25
  6. [实施日期]2023-07-01
  7. [发文机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 [有效性]有效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关于统一2023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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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发〔2023〕8号

为确保本市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按时足额缴纳2023年度社会保险费,现就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通告如下:

一、自2023年7月起,本市2023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月缴费基数上限确定为33891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6326元。

二、自2023年7月起,在市、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等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身份存档,且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以及在各街道(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缴纳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基数可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下限和上限之间选择。未按期办理申报手续的,其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将依据本人上一年度的缴费基数确定,低于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失业保险缴费下限的,以下限作为缴费基数。

(一)如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33891元核算,参保人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6778.2元,月缴纳失业保险费338.91元。

(二)如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6326元核算,参保人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1265.2元,月缴纳失业保险费63.26元。

三、自2023年7月起,在市、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等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身份存档,且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以及在各街道(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缴纳社会保险的个人,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553.56元。

四、自2023年7月起,本市2023年度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确定为33891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6778元。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3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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