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情况
2020年11月,我局在全国人力社保系统率先出台了《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版)》,创新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方式。2022年7月,我局印发《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二版)》,积极探索首违慎罚,增加了初次违法不予处罚情形。今年,根据《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修订情况,我们印发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三版)》。
二、主要内容
调整后的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包含35项情形,主要涉及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就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职业能力建设、社会保险、劳动保障监察等行政处罚事项。
三、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结合2023年以来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新增行政处罚职权情况,新增了未按规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2项违法行为轻微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四、关键词解释
1.什么是“违法行为轻微”?
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涉案金额或者财物数量,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发生频次、持续时间,违法行为影响的范围或者对象,以及一定时期内当事人实施的同一类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查处情况等因素综合判定。
2.什么是“初次违法”?
“初次违法”,是指通过询问当事人、查询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综合管理平台等途径,未发现当事人有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初次违法。《清单》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3.如何判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危害后果轻微”?
对于“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危害后果轻微”,可以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生产生活秩序、行政管理秩序,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损害或者影响程度,包括降低、消除相关损害或者影响的时间、成本、可行性等因素判定。
损害或者影响程度可从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涉及人数,违法所得,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及影响范围等方面综合判定。
4.什么是“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涉及人数较少,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未引发突发事件,可以认定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以认定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5.什么是“危害后果轻微”?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涉及人数较少,违法所得金额较小,造成受害人较轻程度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造成较轻程度的社会影响,且当事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可以认定为危害后果轻微。
6.如何判断“及时改正”?
可以综合考虑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违法行为产生的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或者按照行政机关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予以改正并消除违法行为产生的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等因素判定。
五、涉及范围
要严格按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两种情形的适用条件,实施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要统筹处理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的关系,对于拖欠工资、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不适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六、执行标准
实施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必须坚持依法行政、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立案、调查取证、事先告知、审查决定、送达的程序进行,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七、注意事项
《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三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二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