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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2. [发文字号]京人社发〔2025〕11号
  3. [发布日期]2025-09-18
  4. [废止日期]
  5. [成文日期]2025-09-17
  6. [实施日期]2025-07-01
  7. [发文机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8. [有效性]现行有效

关于2025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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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发〔2025〕11号

为确保本市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按时足额缴纳2025年度社会保险费,现就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通告如下:

一、自2025年7月起,本市2025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月缴费基数上限确定为35811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7162元。

二、自2025年7月起,在市、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等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身份存档,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个人,以及在各街道(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个人,可在7162元和35811元之间选择月缴费基数。

1.如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35811元核算,参保个人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7162.2元,月缴纳失业保险费358.11元。

2.如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7162元核算,参保个人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1432.4元,月缴纳失业保险费71.62元。

三、自2025年7月起,在市、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等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身份存档,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以及在各街道(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584.92元。

四、因2025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调整产生的社会保险费差额,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在2025年12月底前完成差额补缴的,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参保单位不计征滞纳金。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59月17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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