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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2. [发文字号]京人社发〔2024〕15号
  3. [发布日期]2024-12-27
  4. [废止日期]2025-12-31
  5. [成文日期]2024-12-23
  6. [实施日期]2024-12-27
  7. [发文机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8. [有效性]现行有效

关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事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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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发〔2024〕15号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失业保险缴费费率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本市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4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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