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民征发〔2015〕3号
各区(县)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征地超转人员中病残人员的接收工作,根据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征地超转人员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民征发〔2014〕406号)要求,经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同意。现就建设征地农转非病残人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拟以病残人员身份交由民政部门管理的年龄处于转工安置年限内(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为被鉴定人),应委托所属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二、被鉴定人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前,应向征地单位(或村委会)递交自愿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
三、征地单位(或村委会)收到被鉴定人的书面申请后,组织被鉴定人填写《北京市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
四、征地单位(或村委会)向被鉴定人收集以下材料,会同申请书、《申请表》一并提供给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超转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经办机构。
1.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2、近3个月内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的有效医疗诊断证明(原件)。
3、自相关疾病确诊以来的检查及检验报告等完整的就医材料(复印或者复制件)。住院病历资料应包括住院病历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小结等。其中,近3个月内的相关疾病检查及检验报告至少1份。
4、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5、居住地社区村(居)委会出具的患病或残疾证明。
6、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街道(乡镇)超转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经办机构应对征地单位(或村委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经审核材料齐全、真实的,由街道(乡镇)出具同意委托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证明(见附件2),与通过审核后的材料一并报送区县民政部门。同一个征地批文中所涉及的被鉴定人应同一批次报送区县民政部门。
六、区县民政部门对街道(乡镇)超转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经办机构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材料齐全、真实的,填写《劳动能力鉴定委托书》(见附件3),委托本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七、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接到民政部门的委托后,应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应在60日内组织医疗专家组进行现场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八、根据《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劳动鉴定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京价收字[2002]056号)规定,劳动鉴定费每例收取费用200元。
鉴定费用由征地单位(或村委会)负担。鉴定前由征地单位(或村委会)一次性缴纳,区县民政部门统一收取后转交鉴定机构,鉴定机构按规定出具收费证明。
九、《北京市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中的“用人单位”栏填写“区县民政局”;“申请鉴定类型”栏选择“委托鉴定”。
附件:1、北京市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关于同意***等同志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证明;
3、劳动能力鉴定委托书。
北京市民政局
2015年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