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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2. [发文字号]京人社办发〔〔2009〕〕45号
  3. [发布日期]2009-05-31
  4. [废止日期]
  5. [成文日期]2009-05-31
  6. [实施日期]2009-05-31
  7. [发文机构]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8. [有效性]现行有效

关于本市服务外包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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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本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关于服务外包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服务外包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殊工时制度是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 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的特殊工时制,主要包括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一)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二)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企业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安排工作或因工作时间不固定,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弹性工时制度。


二、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适用范围

符合条件且劳动用工管理规范的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岗位。


三、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条件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服务外包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6号)和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规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

1.服务外包企业中软件设计人员、技术研发人员、中高级管理人员;

2.从事外勤、推销人员 ;

3.长途运输人员;

4.长驻外埠的人员;

5.非生产性值班人员;

6.可以自主决定工作、休息时间的特殊工作岗位的其他人员。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

1.因工作性质需连续作业的;

2.生产经营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

3.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

4.因职工家庭距工作地点较远,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

5.实行轮班作业的;

6.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


四、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办理

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应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外地企业在京设立的分支机构经法人授权后向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

提出申请须以直接或者通过信函方式提交材料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可登陆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beijing.gov.cn/下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外地在京分支机构提交法人授权书、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申请说明书,重点说明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具体原因,涉及的岗位、人数以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工作方式和休息制度;

(四)企业工会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意见。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应当提交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涉及职工的联名意见;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需办理审批手续。


五、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服务外包企业,应当依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科学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2009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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