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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2. [发文字号]京劳社资发〔[2006]〕74号
  3. [发布日期]2006-05-16
  4. [废止日期]
  5. [成文日期]2006-05-16
  6. [实施日期]2006-05-16
  7. [发文机构]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8. [有效性]现行有效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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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各局、总公司:


  为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经市第十九次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研究,现就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重要性,积极做好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工作

  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发展,农村富余劳动力逐渐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经济发展和稳定的重要力量。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对于确保劳动关系的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充分认识妥善处理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的重要性,站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维护首都稳定的高度和全局,做好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

  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是劳动关系调整工作的重要内容

  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是当前做好调整劳动关系工作的重要内容,对农民工要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抓住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存在的突出矛盾,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为主要内容,结合本辖区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的特点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纳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议事内容,引导、监督用人单位依法加强用工管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是集体合同重要内容

  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员工具有法律约束力。使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应针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工资偏低、社会保险参保率低、拖欠工资矛盾依然存在、劳动时间长、生产条件差等问题,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规模较小的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签订区域、行业集体合同,规范用工行为。

  农民工在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的约定,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

  四、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工作,吸纳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

  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是基层工会组织的重要职责,要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吸纳农民工加入工会,使农民工的正当要求有一个正常的反映渠道。对伤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现象,用人单位要及时纠正,农民工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工会应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五、及时、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劳动保障部门要总结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验,研究建立长效机制,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使用农民工集中的企业和工业园区要加大监控力度,防止因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简化程序,加快审理。

  六、加大劳动监察力度,依法规范企业用工行为

  依法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使用农民工的企业要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要加大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监察力度,对违反国家规定,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查处。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总工会 

北京企业联合会

北京市企业家协会

2006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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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6-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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