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经我市第十六次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研究决定,从2006年1月起,在全市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活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提高用人单位劳动管理水平,树立用人单位诚信形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为首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创造良好环境。
二、创建目标
在全市各类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单位”活动;在工业园区包括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园区、科技园区和产业聚集区等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活动。通过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活动,推动《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各项国家劳动标准的落实;完善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提高劳动管理水平;健全企业劳动关系自主协调机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建立维护稳定和谐劳动关系的长效机制。
三、创建标准
(一)劳动管理制度健全,劳动合同签订率100%,并依法履行劳动合同;
(二)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三)严格执行国家工时制度;
(四)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五)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六)建立、健全工会组织;
(七)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厂务公开或与用人单位相适应的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和形式;
(八)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九)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安全生产措施健全,评选前三年内未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十)创建活动期间未发生因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引发的举报、投诉案件和用人单位败诉的劳动争议案件;
(十一)园区建立三方协调机制和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对园区内企业调整劳动关系带有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开展协商,预防和调解劳动争议,未发生30人以上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凡符合创建标准(一)至(十)款的单位可申报入选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符合创建标准(一)至(十一)款的工业园区可申报入选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
四、组织实施
创建活动由市、区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具体组织实施。评选活动由用人单位、工业园区自荐申报,实行分级评审,定期命名,有进有出的原则。创建活动从2006年1月开始,每年组织一次评选。次年评选新的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的同时,对已经荣获称号的单位进行一次复验。
评选“和谐劳动关系单位”,由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区县三方会议办公室负责,评选“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由工业园区所在地的区县三方会议办公室负责,企业集团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由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负责。经三方会议确定“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候选单位名单,公示后未发现问题的,由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联合发布表彰决定,颁发荣誉证书和标牌,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被命名的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在获得命名后发生不符合评选标准之一的或伪造事迹,弄虚作假或经复验不合标准的,经区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审核后,报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五、创建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和企业组织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把“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的创建活动作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重点工作来抓, 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创建评选工作。
(二)严密组织。区县要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创建实施办法。各级三方会议组织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评选活动,要严格标准,不下指标,不搞照顾,同时,要大力宣传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的典型经验,推动创建活动健康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形成“用人单位关心职工权益,职工关心用人单位发展”的良好和谐氛围。
(三)表彰激励。“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内的用人单位和被评为“和谐劳动关系单位”的用人单位可免去劳动保障日常巡查和社保缴费专项审计检查,有关获奖信息汇入北京市企业诚信系统,评选先进单位、模范职工之家以及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评选劳模和优秀企业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荐。
各区县要注重总结开展创建活动的工作情况,并将创建活动中的经验和问题及时上报市三方会议办公室。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总工会
北京企业联合会
北京市企业家协会
2006年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