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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2. [发文字号]京劳社资发〔〔2005〕〕64号
  3. [发布日期]2005-06-03
  4. [废止日期]
  5. [成文日期]2005-06-03
  6. [实施日期]2005-06-03
  7. [发文机构]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总工会
  8. [有效性]现行有效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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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集体协商工资工作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以工资集体协商作为突破口,提高集体合同质量
    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水平和工资支付办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国家监控指导”的企业分配机制的重要措施,是集体合同的重要内容,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性工作。通过集体协商,建立适合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的内部分配机制,对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稳定职工队伍,调动职工积极性,促进企业发展至关重要。实行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应从企业实际出发,将集体协商工资作为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基本内容,有效的提高集体合同质量,使集体合同制度成为企业调整劳动关系的新机制。
    二、工资集体协商要突出重点,切实解决工资分配的主要矛盾
    工资集体协商关键是解决本企业工资分配存在的主要矛盾,为维护企业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创造条件。在国家工资宏观政策指导下,有权自主决定工资总量,生产经营比较正常的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应以协商确定工资水平为主;通过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及工资总额预算制确定工资总量的企业,应以协商确定内部分配关系和工资支付办法为主;企业规模小、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应以协商规范企业工资支付标准和下岗待工期间基本生活费为主,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及时总结集体协商工资经验,推动我市企业集体协商工资工作
    集体协商工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健全调整劳动关系机制的新尝试,各级工会组织和企业组织应加强对集体协商工资代表培训,提高集体协商工资代表协商工资的能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组织应认真抓好试点,及时总结经验;各区、县及街、乡三方会议应将集体协商工作纳入三方协商会议日程,加强对辖区内企业的指导,特别是将非公经济企业做为集体协商工资的重点,加强指导,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推动我市企业集体协商工资工作,为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条件。

    附件: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总工会

北京企业联合会

北京市企业家协会

2005年6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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