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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2. [发文字号]京劳社资发〔[2003]〕171号
  3. [发布日期]2003-10-27
  4. [废止日期]
  5. [成文日期]2003-10-27
  6. [实施日期]2003-10-27
  7. [发文机构]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8. [有效性]现行有效

关于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有关最低工资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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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近来,一些区县和企业反映出租汽车司机最低工资保障问题,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在确定出租汽车司机与出租汽车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时,由于双方签订的营运任务承包合同是劳动合同的附件,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营运任务承包合同两个合同的内容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二、从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现状出发,出租汽车司机的工资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劳动合同约定的出租汽车公司应支付给出租汽车司机的工资;二是营运任务承包合同约定的完成承包定额后的劳动报酬。企业是否违反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应当按照出租汽车司机上述两部分收入之和是否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3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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