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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2. [发文字号]京劳社资发〔[2003]〕72号
  3. [发布日期]2003-04-28
  4. [废止日期]
  5. [成文日期]2003-04-28
  6. [实施日期]2003-04-28
  7. [发文机构]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8. [有效性]现行有效

关于“非典”疑似病人等人员隔离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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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委、办、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公司、企业控股公司,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根据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卫生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1991年第17号令)及国家卫生部有关通知的精神,现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疑似病人等人员隔离期间工资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非典”疑似病人及与“非典”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
   
  特此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3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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