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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2. [发文字号]京劳社资发〔[2000]〕107号
  3. [发布日期]2000-06-13
  4. [废止日期]
  5. [成文日期]2000-06-13
  6. [实施日期]2000-06-13
  7. [发文机构]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8. [有效性]现行有效

关于在部分行业的地方企业中试行发布行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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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处,计划单列企业:

  为了加强工资指导线对不同行业企业工资分配的微观指导,今年我们在发布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同时,试行发布三个行业的工资指导线,做为三个行业企业在确定年度工资水平时的参考依据。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0年试发布的零售业、餐饮业、旅馆业三个行业的工资指导线,是对上述行业企业的年平均销售收入与年平均工资统计数据进行计算后形成的。指导线所反映的是该行业企业平均总产出与平均工资间的关系。企业可以根据销售收入的预测值,对照计算出年平均工资水平。

  二、企业在对照使用该指导线时,一方面要参照年度销售收入实际可达到的水平,另一方面也要注意本企业人工成本投入产出三项指标在同行业中的位置。企业销售收入指标反映的是总产出情况,是企业最终取得收益的前提条件,但毕竟不是最终收益结果。反映企业经营效益主要是利税及劳产率等项指标,因此在以销售收入水平为条件来确定企业工资水平时,必须综合考虑企业其他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三、由于今年我市首次对部分行业试行行业指导线,因此暂在全市工资指导线的指导下进行试运行。上述三行业的企业在参照行业工资指导线,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工资水平时,应遵循全市工资指导线中的上线(预警线)的要求,即: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不宜突破预警线(14%)水平。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平均工资增长不得超过预警线。

  四、请各有关单位注意指导所属上述三个行业的企业做好行业指导线的试运行工作。并注意搜集试运行中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协助我们完善行业指导线试行办法。


   附件一:餐饮业、零售业、旅馆业行业工资指导线函数式及图表
   附件二:关于部分行业工资指导线的说明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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