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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2. [发文字号]市劳险字〔1987〕第66号
  3. [发布日期]1983-03-11
  4. [废止日期]
  5. [成文日期]1983-03-11
  6. [实施日期]2024-08-15
  7. [发文机构]北京市劳动局
  8. [有效性]现行有效

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丧假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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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局(总公司):

  市劳动局、财税局(80)市劳险字60号、(80)财企字第127号文执行以来,解决了职工婚丧假期的待遇问题。近来,有些单位和职工不断反映,公婆与岳父母死亡时,职工也应享受丧假待遇。经征得财政局同意,女职工的公婆死亡时和男职工的岳父母死亡时,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可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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