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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2. [发文字号]〔84〕市劳险字第201号
  3. [发布日期]1984-06-05
  4. [废止日期]
  5. [成文日期]1984-06-05
  6. [实施日期]1984-06-05
  7. [发文机构]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
  8. [有效性]现行有效

关于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父母已经去世的归侨职工探望亲兄弟姐妹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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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市劳险字第201号

劳动人事部《关于父母已经去世的归侨职工探望亲兄弟姐妹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1983】71号),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已于一九八三年十月二十日转发给各省、市、自治区侨务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以【83】京侨字第067号文于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转发给各区、县、局、大专院校,规定"自一九八三年十月二十日起开始执行,在此以前出国的均不享受此待遇",请按照市侨办的通知执行.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劳动局

1984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

劳动人事部关于父母已经去世的归侨职工探望亲兄弟姐妹问题的复函
劳人险【1983】71号(一九八三年九月九日)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你办【83】侨政字第046号文收悉.
    对人大代表叶佩英在六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建议把父母已经去世的归侨职工探亲范围扩大到探望亲兄弟姐妹的问题,经与财政部研究,为适当满足归侨职工的要求,团结争取华侨心向祖国,支援四化建设,扩大对外影响,同意你办提出的归侨职工出国探望亲兄弟姐妹假期待遇的意见,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四十天.但对归侨职工在国内会见从国外回来的亲兄弟姐妹的,我们意见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国内段车旅费按已婚职工探亲假规定的标准报销;国外段车旅费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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