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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2. [发文字号]〔83〕市劳险字第84号
  3. [发布日期]1983-05-27
  4. [废止日期]
  5. [成文日期]1983-05-27
  6. [实施日期]1983-05-27
  7. [发文机构]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中国银行北京分行
  8. [有效性]现行有效

关于转发《关于台胞职工出境探亲待遇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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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市劳险字第84号

现将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公安部、中国银行一九八三年四月六日劳人险【9183】16号《关于台胞职工出境探亲待遇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台胞职工出境探亲待遇,由各区、县、局规定,其出境手续,可参照本规定办理.

北京市劳动局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公安局
中国银行北京分行

1983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公安部中国银行关于台胞职工出境探亲待遇的通知
    劳人险【1983】16号  (一九八三年四月六日)


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提案【1495号】建议解决台胞职工出境探亲待遇问题.经研究,台胞职工出境探亲,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台胞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四年的,按每年给假一个月计算.
    未婚台胞职工出境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四个月;三年一次的,给假七十天;一年或两年一次的,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给假.已婚台胞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天.台胞职工回大陆参加工作十年以上,以往没有出境探亲或因私事出境,也没有在大陆会见从国外或港澳、台湾回来的配偶和父母的,每一次出境探亲,可给假半年;以后再次出境探亲,按上述规定办理.出境探亲假期是指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另外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台胞职工出境探亲一般不得续假,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原单位,本人应向所在单位申请事假.经批准的事假待遇,按国内职工事假的规定办理.
    二、凡符合规定探亲条件的台胞职工出境探亲,其境内段(从工作单位至出境口岸)往返路费,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和财政部【81】财事字第113号文《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报销.境外路费自理.
    三、台胞职工按国家规定享受的探亲待遇,可用于在大陆会见国外回来的配偶或父母.会亲的假期和路费,比照《国务院关于探亲待遇的规定》办理.会亲地点批准在外地的,其路费按职工所在地至第一次见面地点的路程计算.陪同会亲对象旅游、访亲等的路费自理.
    四、台胞职工在规定的出境探亲假期内,其工资和副食品价格补贴,与职工在国内探亲待遇相同.境外的医疗费自理.
    五、经批准出境探亲所需外汇,由当地中国银行按《审批个人个外汇申请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审核批给.
    六、申请出境探亲,只要前往国家和地区不拒绝或不限制我公民入境,各地公安部门应尽快批准.
    七、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台胞职工,其出境探亲待遇由各省、市、自治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八、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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