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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险字〔82〕第159号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在我市贯彻执行以来,发现有一些享受探亲待遇的双职工在一个年度之内,一方享受了探亲待遇之后,另一方又重复探亲,双方都报销了探亲路费,这种作法是违反国务院探亲规定的。为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杜绝类似情况发生,现规定,今后凡是夫妇双方都符合享受探亲待遇的职工,其中一方探亲时,必须持另一方所在单位主管探亲假工作的劳动、人事或其他部门开具的本年度尚未探亲和因某种原因不准备安排探亲的证明,并以此做为报销探亲路费的依据。
望各单位照此规定执行。
北京市劳动局
1982年7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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