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醒

您即将离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进入北京政务服务网。

关闭   点击进入  

温馨提醒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跳转到首都之窗个人中心,如需办理人社业务请登录 个人办事法人办事

关闭   点击进入首都之窗个人中心        

温馨提醒

您即将离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进入北京政务服务网。

关闭   点击进入  

温馨提醒

您即将离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进入北京政务服务网。

关闭   点击进入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1.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2. [发文字号]市劳险字〔1981〕第133号
  3. [发布日期]1981-05-29
  4. [废止日期]
  5. [成文日期]1981-05-29
  6. [实施日期]1981-05-29
  7. [发文机构]北京市劳动局
  8. [有效性]现行有效

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字体大小:
分享

市劳险字[1981]第133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的“实施细则”,现对职工探亲待遇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进入大专院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学习时间在一年以上,学习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原工资的,符合享受探亲条件的,他们应利用寒暑假回家探亲,不再另给探亲假,但可以按照规定由原单位报销往返路费。
  二、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职工,在父母去世的时间,未婚的在当年,已婚的在规定的四年期间,还没有按规定享受过探望父母待遇的,在回家料理父母丧事时,可以按探亲待遇处理,但不另给丧假。
         三、已婚职工与父母、配偶分居三地,符合享受探望父母和配偶两种待遇条件的,在探望配偶的当年又探望父母的,一般应一次给假,假期按规定合并计算,路程假按实际需要计算,其往返路费按规定分别报销。
  四、职工丧偶或离婚又未再结婚的,如具备探望父母条件,在丧偶或离婚满一年后即可按《探亲规定》第三条第(二)项享受探亲待遇。上半年满一年的,可在满一年以后的当年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满一年的,自下一个年度起享受探亲待遇。
  五、职工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视为已婚,原则上按有关已婚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执行。
  六、享受探望父母待遇的未婚职工,利用探亲假期前往在外地的未婚夫(妻)或他(她)们的父母所在地结婚时,可以按探望父母的假期享受一次探亲假,并按其原来探望父母时所需的往返路费给予报销,超过部分由本人自理。此外,不再另给婚假。
  七、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另一方不再享受探亲假。但是,如果无休假待遇的一方因工作流动性大,单位无力解决探亲家属宿舍的,或者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因工作需要不能离开,有及其他特殊原因(如女职工怀孕、生小孩、患病、子女多不更携带等),利用休假探亲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单位提出证明后,也可以允许不实行休假制度的一方享受探亲待遇。
  八、《探亲规定》中所提的“标准工资”应包括“保留工资”在内。

九、夫妇双方在一起居住,其中一方赴外地学习或临时工作在一年以上,其配偶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北京市劳动局

1981年0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打印本页】 【关闭页面】


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博

关于我们-   法律声明-   网站地图-   建议征集

政策咨询服务热线 12333

主办: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办: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数据中心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62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143ICP备案序号:京ICP备050568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