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就字〔2020〕37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4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工作,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续发标准为本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最低标准。续发失业保险金无需个人提出申请。
在续发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按照规定同时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二、续发失业保险金实施时间自2019年12月起。对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符合续发失业保险金条件的,自动为其办理续发失业保险金手续,并为其一次性补发期间应发未发的失业保险金。
三、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在其办理失业登记后,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
四、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应根据失业人员累计参保缴费时间核定其领金期限,不得以超过60日申领期限为由拒发失业保险金,不得要求失业人员转移档案,不得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记入职工档案。
经审核合格的,按照申请之日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生成失业保险金发放表单。失业人员确认无误后,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存在异议的,对异议信息修改或核实后再行申领。
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出现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时,应主动到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街道(乡镇)或登录互联网平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网站公共服务平台“就业超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微信公众号“北京人社”)办理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
六、失业人员出现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但未主动办理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的,经办机构应停发相关失业保险待遇,责令退回违规领取的金额。拒不退回的,纳入社会保险领域失信人员名单。
七、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指导各街道(乡镇)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八、本机关之前印发的其他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3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