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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2. [发文字号]京人社就发〔2024〕6号
  3. [发布日期]2024-06-04
  4. [废止日期]
  5. [成文日期]2024-05-21
  6. [实施日期]2024-06-05
  7. [发文机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8. [有效性]现行有效

关于规范建设零工市场的指导意见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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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就发〔2024〕6号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分局、民政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各区市场监管局、房山区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审计局、商务金融局、行政审批局、综合执法局、开发建设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零工市场建设完善求职招聘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3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零工市场规范化建设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6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零工市场规范化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对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以推动劳动者实现更高质量更加充分就业为方向,积极顺应市场发展,着力构建健康、有序、高效且充满活力的零工市场服务体系,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发展,提高劳动者就业水平。

(二)建设原则。坚持把零工市场建设作为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扩大就业容量的重要途径,按照“按需建设、因势利导、规范发展”的原则,坚持市场与公共服务统筹、线上与线下服务互补、综合与特色服务并行、中介服务与拓展功能完备、服务时效与质量双优、市场秩序规范与疏导共治,全面促进零工市场健康发展,助力改善灵活就业质量,进一步激发就业活力。

二、明确服务范围

(三)服务范围。零工市场为用工主体和零工人员提供就业服务。重点提供:

1.零工供求信息撮合服务;

2.培训需求信息收集服务;

3.就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创业培训信息推介等服务;

4.权益维护指引服务。

零工市场纳入本市公共就业服务范畴。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零工市场运营时,应为零工人员提供免费服务。

三、合理布局建设

(四)合理布局零工市场。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评估自发聚集形成的“马路市场”,在零工需求量大、用工行业集中、岗位需求相似、交通便利的地方,科学合理地设置零工市场。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通过在服务场地划出专区、在服务平台开辟专栏等方式,开展零工供求信息撮合服务。

(五)多渠道设立“零工驿站”。结合“家门口”就业服务站建设,充分利用街道(乡镇)、社区(村)依托便民服务中心、市民活动中心(党群服务中心)、社区服务站或“暖心驿站”等场所设立“零工驿站”,满足分散、小规模用工需求,就近就便提供零工撮合服务。

(六)规范零工市场(驿站)建设。零工市场(驿站)服务场所应具有遮风避雨、防暑防寒、安全保卫等基础设施配备,有条件的场所可围绕零工人员需求,完善便民服务设施,提供车辆即停即走、工具借用寄存、候工休息以及平价超市、住宿餐饮和车辆接送等服务。零工市场(驿站)应配置满足需求的场地区域、设施设备并明显标注“零工市场”“零工驿站”,平台栏目(链接)可设置“零工服务专区”。

(七)重点发展数智零工市场。在规范线下零工市场(驿站)的基础上,加大线上零工市场建设。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将零工市场服务纳入服务范畴,开辟完善线上服务专区。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发建设线上零工服务平台,逐步实现供求登记、在线交流对接、结果确认、线上结算等“一网通办”服务,提高零工服务便捷性、精准性。

(八)鼓励创建特色服务品牌。本市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结合服务专长,发展建筑施工、装饰装潢、家政护理等行业零工服务;围绕产业园区、工业园区、创业园区、商贸街区用工需求,开展定点零工服务;适应新就业形态灵活共享用工的发展,探索新型零工市场服务,逐步树立服务品牌,提高服务成效。

四、规范运营服务

(九)规范运营主体。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行运作的零工市场,要明确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职责,具备专门的服务场所设施,能够容纳一定数量人员集中开展对接洽谈活动。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挂零工市场牌子的,要在综合服务场所划出零工服务专区或设立专门服务窗口,为零工人员提供“一站式”服务。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运行管理零工市场的,要按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要求,遴选资质良好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规范操作程序,明确承接主体、购买内容,严格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定期开展运行情况评估。

(十)健全规章制度。零工市场(驿站)要明确建设、管护、服务保障等责任,细化标准和要求;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零工市场(驿站)可根据零工就业特点和撮合实际需要,灵活设定运营时间。规章制度、运营时间、服务事项、服务流程、办事指南、服务热线、投诉举报渠道等须向社会公布。

(十一)加强服务能力建设。零工市场(驿站)要加强专兼职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明确工作岗位职责。开展常态化能力培养,定期组织业务培训轮训,全面落实首问负责、限时办结、一次性告知等制度,规范服务用语和服务行为。

(十二)严格信息核查管理。零工市场(驿站)可通过数据共享比对等方式,对用工主体、零工人员发布的供求信息进行核实,确保信息真实有效。零工市场(驿站)要健全信息更新制度,明确发布时效和撤销清理规则;加强信息安全管理,杜绝信息泄露和违法使用。对零工市场服务范畴外的招聘、求职需求,推荐并协助劳动者接受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服务。

(十三)增强信息采集应用。零工市场(驿站)应快速便捷采集掌握零工供求双方的基本情况和服务需求,按需“即时”发布用工任务、匹配推荐信息,实时更新数据信息。零工市场(驿站)应做好零工人员信息、用工任务信息、匹配结果信息、报酬价位信息等数据整理归集工作。

(十四)强化困难群体就业援助。零工市场(驿站)要大力开发适合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的用工任务,优先组织撮合对接,积极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和重点群体通过零工方式实现增收,促进其逐步稳定就业。

五、增强服务功能

(十五)开展就业培训服务。零工市场(驿站)可向零工人员提供市场急需、紧缺用工的培训信息,引导报名参加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积极与职业培训机构、职业院校等合作编制简学易用的技能培训课件、教程,帮助零工人员尽快适应市场需求。

(十六)健全零工人员伤害保障。零工市场(驿站)应根据零工工作任务特点及零工人员需求,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开辟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保项目,帮助解决零工人员后顾之忧。

六、维护市场秩序

(十七)加强劳动权益保障。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联合其他政府行政部门、法院、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等,指导零工市场(驿站)在服务场所或平台开辟劳动维权、争议纠纷调解通道,引入法律援助服务,有效维护市场供求双方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要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开展职业中介活动、以求职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发布虚假信息、扣押证件、泄露信息以及拖欠劳动报酬等侵害劳动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八)加强市场秩序维护。各区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形成监管合力,治理和疏导相结合,加大对正规市场交易的宣传力度,逐步清除占路占道,无序对接零工供求的“乱象”,推动“退路进场”“退路上线”。相关部门要加大对零工市场(驿站)服务场所消防、人员流动、规范停车等安全指导,增强零工市场(驿站)安全管理运营意识,消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事故防范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公安部门依法惩处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交通管理部门要持续加大零工市场周边交通秩序整治,及时发现并消除可能存在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七、强化保障措施

(十九)加强领导统筹。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将规范发展零工市场(驿站)作为重要民生事项,列入工作计划,制定建设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分解步骤进度,有力组织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属地政府,齐抓共管,推进零工市场(驿站)健康发展。

(二十)做好保障支持。各区相关部门应统筹资金渠道,支持零工市场(驿站)建设、配套设施及日常管理运行。支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市场辐射范围和服务对象规范组建服务队伍,通过委派、招聘和志愿者招募等渠道,充实服务力量。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零工市场(驿站)建设和服务。

(二十一)实施市场监测。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对零工市场(驿站)的运行监测纳入人力资源市场运行监测范围,跟踪分析零工市场规模、分布和构成、对接匹配、报酬水平等情况,探索建立零工市场运营指数,及时反映市场供求水平和变化趋势,为引导人力资源合理配置,促进就业提供决策支撑。

(二十二)强化监督管理。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建立工作日志台账制度,跟踪掌握零工市场主要业务开展情况,及时发现问题矛盾,予以指导解决。市、区建立公共零工市场运行评估机制,开展服务对象的满意度调查,组织相关部门综合评价市场建设、运行和服务等方面绩效,对评估不合格的公共服务机构予以整改,涉及购买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予以退出。

(二十三)开展引导推介。编制零工市场(驿站)清单,向社会公布地址、运营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为零工人员、用工主体提供引导帮助。总结推广零工市场建设和服务的典型经验做法,加强示范引领,以点带面提升整体服务水平。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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