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劳险发[1997]8号
各区、县劳动局:
为贯彻《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市政府1996第第1号令,以下简称《规定》)落实劳动部《关于加快实施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计划的通知》(劳部发[1996]194号)精神,尽快将中央在京企业纳入到我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中,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属《规定》范围内的中央在京企业,在1997年10月31日前,都应按照市政府1996年1号令的规定,参加北京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二、在此期间内参加统筹的中央在京企业,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1996年4月1日前需补缴的企业养老保险费部分,暂实行挂帐处理,1996年4月1日后企业缴费按照《规定》标准执行。
三、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应自1992年10月开始按北京市有关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规定执行,并按《规定》建立职工个人帐户。
四、企业参加北京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其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不应降低,企业现行的养老金水平高于《规定》计算的部分,由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予以支付。
五、中央在京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其离休人员可列入统筹范围,统筹列支的项目包括:按国家和北京市规定计发离休金、各项价格补贴、生活补贴(含按国发[1982]62号文件增发的1-2个月的生活补贴)。不包括:7.5元价格补贴、护理费、用车包干费、书报费、洗理费及其它非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项目。
六、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1997年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