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评发〔2024〕1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审计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要求,根据北京实际,现就调整本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发放方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6〕160号)等文件规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批准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以下简称“享受补贴人员”),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可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发放至个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按照个人申报缴纳的社会保险险种分别计算,补贴标准不超过各险种最低缴费额的三分之二。
三、享受补贴人员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费退费手续,应先退回已发放的社会保险补贴。
四、享受补贴人员按规定补缴2023年12月及以前的社会保险费,需按照办理时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补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根据享受补贴人员缴费情况,补发社会保险补贴。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24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