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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其他
  2. [发文字号]京劳社培发〔2000〕128号
  3. [发布日期]2000-07-10
  4. [废止日期]
  5. [成文日期]2000-07-06
  6. [实施日期]2000-07-06
  7. [发文机构]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8. [有效性]现行有效

关于转发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高级中等学校学费借读费标准的通知》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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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劳社培发﹝2000〕128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局(总公司)、各技工学校(区县职业技术学校):

现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高级中等学校学费借读费标准的通知》(京价字﹝2000〕25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技工学校接此通知后,严格按此文件规定执行。我局将对各技工学校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另外,根据技工学校的具体情况提出如下补充规定,请各技工学校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技工学校要严格按照北京市物价局批准的各类专业收费标准收取学费。

二、学校收费不得跨年度收取,并严格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收费原则执行。

三、技工学校要制定和完善学生奖学金制度,加大对学生在学习中奖励的力度,奖学金在现有的基础上再提高5%。

四、制定和修改对特困生的补助办法,对特困生给予必要的生活补助 (特别是对一方父母或双方父母下岗或失业的学生根据情况给予补助);对因家庭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给予减免政策。保证在校学生不因生活困难而中断学习。

五、坚持正常收费不搞变向赞助的收费原则,学校在招生时应提前将本校的收费标准和各项减免政策告之学生。

六、学校要严肃财经纪律,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违反规定乱收费,要强化学校内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技工学校收费工作顺利进行。

七、各技工学校要根据《北京市中等职业教育收费专业分类》,填写《北京地区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收取学费申报表》,报经我局核准后,到所在区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附件:关于调整高级中等学校学费借读费标准的通知

2000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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