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劳社培发〔2007〕97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局总公司,各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文件)和《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办发〔2006〕14 号文件)精神,提高职业培训和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水平。现将《北京市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管理办法
2007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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