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劳社培发〔2008〕13号
各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动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有关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6〕31号)、《关于规范技师学院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0号)和《关于做好预备技师考核试点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15 号)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市技师学院规范化管理,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现就规范技师学院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技师学院(技师班)的设立与审批
(一)技师学院是高等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培养技师和高级技工为主要目标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同时,承担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师资培训和进修任务。我市技师学院应根据发展建设规划,按照适应市场、突出特色、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立。
本市依托高级技工学校建设技师学院,建设技师学院应符合《北京市技师学院设置标准》(附件1)。鼓励在高级技工学校中的特色专业中,举办技师班。
技师学院一般使用 “北京市xx技师学院”名称。在“技师学院”前,可根据行业特点冠以某些适当的限定词,但不得使用本市以外的地域名称。
(二)申办技师学院,应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
2.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同时提交论证专家的名单);
3.学校今后 5 年发展规划;
4. 学校章程;
5.《北京市技师学院申办审批表》(附件2)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技师学院审批程序:
1.申请举办者按规定应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2.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小组,根据标准和评估细则(另行制定),针对申报材料和举办单位的实际条件进行综合评审;
3.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评估认定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4.技师学院审批分为批准设立和批准筹设两类。对于批准筹设技师学院的单位,应在筹设期(2年)内,按照《北京市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进行条件准备,逾期仍未达到标准要求的取消其筹设资格。
(四)本市高级技工学校,在特色专业中举办(预备)技师班,应经过充分论证,并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
二、进一步完善技师学院(技师班)教学管理模式
(一)技师学院的招生对象
1. 预备技师班(学制班)。主要招收已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院校毕业生,学制2年;部分知识技能型职业,经批准,可以招收应届高中毕业生,学制4年。
2.技师或高级技师班(非学制班)。主要招收企业在职职工已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并在生产服务一线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人员。
(二)技师学院要采取多元培养方式,结合生源情况和职业类别,采取全日制、非全日制或弹性学制培养,允许学员采取半工半读、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
(三)实施预备技师培养考核制度。本市预备技师学制学生,原则实行校企合作,分阶段培训和考核的培养考核制度(预备技师专核办法另发)。对于部分优秀学生(一般不超过20%) 和参加市级以上技能大赛获奖的学生,可直接参加技师综合评审。
对于直接发放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部分知识技能型专业,须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评审论证,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实施。
三、加强技师学院教学和专业建设
(一)技师学院的管理体制由其主管部门根据实际确定,并相应建立院系两级管理体系。应按照校企合作、理论实习一体化教学等新型的培养模式,进行专业建设。
(二)技师学院应建立校企合作培养机制。组建有行业、企业、院校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的专业设置、教学计划和大纲等进行评审。应建立与技师考核要求相适应的就业导向职业功能模块教学体系。
(三)技师学院拟开设新的技师培养专业时,应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并经评估核准后方可招生。
四、加强学生学籍管理
(一)办理入学手续。经报名参加学校组织相关专业入学考试,并被预备技师班或技师班录取进行学制培养的学生,由学校统一填写《20 年技工学校(预备)技师班录取新生名册》(附件4)一式两份,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
(二)建立学员管理制度。建立学籍管理档案,记录在校学生完成技师课程学习成绩情況及企业实习情况,学生毕业时,归入个人档案。
(三)学制班学员完成学业或修满规定学分,并按照我市预备技师或技师考核办法,考核成绩合格的,颁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预备技师证书》和高级技工学校(技师班)毕业证书。对于直接参加技师综合评审合格的,可相应颁发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四)学校办理(预备)技师班毕业证书手续时,须持当年(预备)技师班录取新生名册,并填写《20 年技工学校(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名册》(附件5)一式两份,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申领高级技工学校(技师班)毕业证书。
五、加强督导与评估
(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技师学院实行定期教学督导、教育质量评估。评估的重点为高技能人才培养任务完成情况、职业资格证书取证率、毕业生就业率等内容,并加强对考核过程和考核结果的监督检查。
(二)经教学评估后,对管理规范、教学质量高、培训内容符合技师标准要求的技师学院,学生每学期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可视同预备技师理论专核成绩合格,并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组织其参加操作技能考核。
(三)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高技能培训联合委员会成员中的技师学院,其职业功能模块教学体系,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课程评估认定后,学生通过全部职业功能模块考核,成绩合格的学生,可认定其预备技师考核合格。
附件:1.北京市技师学院设置标准
2.北京市技师学院申办审批表
3. 技师学院备案表
4. 20 年技工学校(预备)技师班录取新生名册
5. 20 年技工学校(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名册
2008年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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