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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2. [发文字号]京劳社养发〔2002〕5号
  3. [发布日期]2002-01-22
  4. [废止日期]
  5. [成文日期]2002-01-22
  6. [实施日期]2000-10-01
  7. [发文机构]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8. [有效性]现行有效

关于北京市勘察设计单位转制为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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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劳社养发[2002]5号

市属勘察设计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71号,以下简称国办发71号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现行规定,现将市属勘察设计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经市政府批准转制为企业的市、区县属勘察设计单位及其中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已离退休(含退职)人员。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一)单位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转制单位自2000年10月1日起,按全部在职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9%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转制单位的在职职工,自2000年10月1日起,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按6%的比例(2001年1月1日起调整为7%)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今后随全市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统一调整,最终达到8%。

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

为使转制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平稳过渡、顺利衔接,转制单位的在职职工按照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关于个人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规定,补缴1992年10月1日至2000年9月30日的个人缴费,转制单位自1998年7月1日至2000年9月30日,按照规定比例补缴单位缴费中划入个人账户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所需费用原则上由单位负担。单位负担补缴个人费用的人员范围为2000年9月30日的在册职工。

个人缴费补缴办法:1992年9月30日以前(含9月30日)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从1992年10月1日至2000年9月30日补缴个人养老保险费;1992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从本人参加工作之日至2000年9月30日补缴个人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月平均工资。历年个人缴费比例:1992年10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为21%;1994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为5%;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9月30日为6%。补缴个人账户中单位缴费划入部分的比例:1998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为6%;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9月30日为5%。补建个人账户后,职工1992年10月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三、个人账户

转制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之月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在职职工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记账比例为11%。职工个人账户包括: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二)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一定比例划入的部分。2000年按5%划入,今后随着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最终降至3%;

(三)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利息。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与单位划入部分分别计息。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转制单位和职工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制前职工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退休手续;

(二)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5年以上;

(三)1998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0年以上。

五、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一)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确定

转制前已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且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原按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离退休待遇水平不变,其中,符合基本养老保险支付项目的由统筹基金列支,超出部分由单位继续支付。

统筹基金列支项目:

1.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

2.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发给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前已离退休人员的物价补贴;

3.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发给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前已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

4.根据市委、市政府批准建立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调整机制,1996年、1997年、1998年、1999年给离退休人员增加的补贴、2000年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职务补贴计入基本退休费计算基数的增加额和离休人员按照在职同类人员标准增加的补贴。

5.根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离退休的人员有关离退休待遇问题的通知》(京人工[1994]10号)的有关规定,发给离退休人员的奖金,按50元标准纳入统筹列支。

(二)转制后离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

单位转制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原则上执行1998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规定的办法。考虑到事业单位计算办法与2号令规定的计算办法的平稳衔接,基本养老计算实行5年过渡的办法。2000年10月1日至2005年10月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如果按照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水平高于按照2号令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水平,其差额部分,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社会保险统筹基金自转制当年至第五年拨付补贴的比例:第一年90%、第二年70%、第三年50%、第四年30%、第五年10%。五年过渡期内,转制单位按事业单位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职工本人为事业单位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水平封定在2000年9月30日。2005年10月1日起,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其基本养老金的计算,一律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规定的办法。

六、转制单位中农民合同制职工的养老保险问题

转制单位中农民工,执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和《关于〈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京劳社养发[2001]156号)有关规定。

七、转制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执行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统一规定。

八、本实施办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2002年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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