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专家发〔2013〕37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分局,各市属博士后设站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在北京市和江西省开展博士后工作分级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351号)和《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配偶、子女落户等问题的通知》(〔86〕国科发干字0398号)要求,现就北京市属博士后设站单位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及其配偶、子女落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北京市所属各单位及北京地区非公有制经济单位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园区分站。
中央在京单位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仍按原规定办理。
二、进站办理落户
博士后人员进站,户口可落在设站单位集体户。各公安分(县)局凭《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介绍信》(见附件1)、《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卡及首页或户籍证明)及《居民身份证》等有关证件材料,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或《入户通知单》,由属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并在信息系统中添加限制迁移标识。
三、在站户籍管理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本人户口不能办理市内迁移,配偶及子女户口不能随迁和办理进京投靠落户。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生育子女的户口按中央在京设站单位在站博士后人员规定办理。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其配偶和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可陪读,设站单位所在户籍派出所凭设站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及其配偶和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等有效证件,予以办理暂(居)住登记和暂住证。
四、出站办理落户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后被北京地区单位接收的,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总队凭《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介绍信》(见附件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等有关材料,签发《入户通知单》及《准予迁入证明》,为博士后人员及配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办理落常住户口手续。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后流动到北京地区第二个博士后设站单位,按初次进站办理落户手续。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后流动到外省(市)做博士后或到外省(市)就业的,按照迁往市外的相关规定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五、退站办理户口迁出
博士后人员退站,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须及时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六、有关要求
原户口已被注销的出国(境)人员,应先办理户口恢复手续,再按相关要求办理博士后户口迁移手续。
办理上述手续所提供材料必须真实、有效、无误。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将不再为博士后人员及配偶、子女办理常住户口准迁手续。
建立集体户口的设站单位均应与派出所签订责任书,并严格遵守各项户籍管理规定,接受属地派出所、分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管。各设站单位要设专(兼)职户籍协管员管理博士后集体户口,并负责审核集体户口人员提供的各类证件证明,负责办理户口登记等户政事项。要建立《常住人口登记卡》借阅登记制度,严禁《常住人口登记卡》由个人保管。凡借用《常住人口登记卡》未在规定时间内送还或户口滞留设站单位已超过1年的博士后,户籍协管员要及时通知派出所,派出所将暂停办理该人的一切户政事宜。
附件:1.进站落户所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介绍信》
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3.出站落户所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介绍信》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公安局
2013年2月8日
附件1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介绍信
京人博二字( )第 号
:
同志已被 录用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期限为两年,请按照人事部、公安部人发[1998]88号和国家科委、公安部(86)国科发干字0398号文件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为荷。其情况如下:
姓 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日 |
民族 |
籍 贯 |
出生地 |
婚 否 |
是否留学毕业 |
此致
敬礼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有效期限 天) 年 月 日
附件2
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编号:
调动人姓名 |
单位或住址 |
|||||||||||
户口登记机关 |
身份证号码 |
|||||||||||
随 迁 人 员 |
姓 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与调动人 员的关系 |
职业 |
身份证号码 |
||||||
迁入地详细地址或单位 |
迁入地户口 登记机关 |
|||||||||||
迁移原因 |
||||||||||||
备 注 |
||||||||||||
承 办 单 位 盖 章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3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介绍信
京人博四字( )第 号
:
同志博士后研究工作期满,决定分配到
工作,请按照人事部、公安部人发[1998]88号和国家科委、公安部(86)国科发干字0398号文件规定,为其本人及配偶 和子女
共 人办理落户手续为荷。
此致
敬礼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有效期限 天)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