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劳社保发〔2004〕96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4〕第148号,以下简称148号令)的规定,现就建设征地转非劳动力社会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148号令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转非劳动力办理参加社会保险、补缴社会保险费手续。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转非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补缴社会保险费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征用土地批准文件;
(二)转非劳动力人员花名册;
(三)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转非劳动力自谋职业人员与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定的自谋职业协议书;
(四)复员退伍军人证明材料;
(五)参加有关社会保险的缴费证明;
(六)转非劳动力城镇居民户籍簿;
(七)其他有关材料。
三、基本养老保险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转非劳动力办理参加社会保险,补缴社会保险费手续应当填报《北京市养老保险参统单位登记表》,其中“结算方式”栏选“不定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此建立单位信息。
(二)个人信息的建立
1、在148号令颁布前未参加社会保险的“转非劳动力”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须填报《北京市城镇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人员类别”栏选“农转非”,为其建立个人信息。
2、已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农民工身份且已按规定领取了一次性养老金的除外)通过以下方式建立个人信息:
(1)由现参统单位转出,并负责打印出《北京市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以下简称《转移单》),参保人将《转移单》交至原“转非劳动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转移单》建立该职工个人信息时,“人员类别”栏选“农转非”。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办理“转非劳动力”手续时,须携带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材料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相应手续。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办理“转非劳动力”补缴时填报《北京市社会保险补缴明细表》及《北京市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补缴汇总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规定的基数和费率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为其办理补缴手续,补缴原因选“农转非补缴”。
(四)补缴金额到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参统的“农转非”人员可按以下方式为其进行补缴帐户的补填:
现参统单位在他区的,在原农转自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调他区”的人员减少操作,为其打印“农转非”人员《转移单》,“农转非”人员凭此《转移单》到现参统单位进行补缴帐户的补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农转非”人员的《转移单》后,在“农转非”补填模块为其进行个人帐户补填。
现参统单位在本区的,可在补缴后做“本区调动”并做相应操作。
(五)其他操作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医疗保险
(一)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补缴条件的转非劳动力,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填写《农转工自谋职业人员与转非劳动力补缴医疗保险费情况表》和《农转工自谋职业人员与转非劳动力补缴医疗保险费情况汇总表》,与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报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二)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农转工自谋职业人员与转非劳动力补缴医疗保险费情况表》中的相关数据进行验审,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予以认可。
(三)《农转工自谋职业人员与转非劳动力补缴医疗保险费情况表》中的“补缴养老保险年限”由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养老保险补缴资金到位后盖章确认。
五、失业保险
根据148号令第四十条规定,转非劳动力在补缴失业保险费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填报《北京市社会保险补缴明细表》,经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核对无误后办理补缴手续。
附件:1、北京市养老保险参统单位登记表(表一)
2、北京市城镇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表二)
3、北京市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表二十二)
4、北京市社会保险补缴明细表(表四﹣2)
5、北京市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补缴汇总表(表五﹣1)
6、北京市农转工自谋职业人员与转非劳动力补缴医疗保险费情况表
7、北京市农转工自谋职业人员与转非劳动力补缴医疗保险费情况汇总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4年7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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